横峰县博物馆

品质游 · 文化游
地市级综合性博物馆
章程

“博物馆之友”组织章程


一、宗旨和任务:

博物馆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,是全社会共同的精神家园。横峰“博物馆之友”是横峰博物馆与社会各界沟通的桥梁,是横峰博物馆促进地域文化发展的另一工作途径,以增强横峰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,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,共同为发展博物馆这一社会共同文化空间、弘扬地域文化献智献力为宗旨。

横峰“博物馆之友”的任务:加强与群众的互动,及时了解群众意见及要求;增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、合作,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及方法;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,利用社会力量办馆,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;为热爱地方历史文化的热心人士提供各种信息、资料和交流平台,推动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个人及社会文化的共同进步。

二、人员构成:

   横峰“博物馆之友”由馆外热心公益事业、热爱地方历史文化,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或机构、团体组成,在国家文物法规及其他各种相关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
三、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权利:

1、可以免费参观本馆举办的各种收费的特别展览,购买本馆所售的书刊及纪念品可享受八折优惠;

2、可优惠利用本馆展厅举办各种展览、文化活动或商品宣传、展销活动;

3、可以参加本馆“博物馆之友”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活动;

4、享受本馆不定时寄出的最新展览信息、请柬以及宣传材料等;

5、可以免费查阅横峰博物馆资料室资料;

6、可以通过申请,调阅横峰博物馆藏品,原则上每年可调阅三次,每次限三件,对博物馆及博物馆之友有突出贡献者调阅次数和件数不限,但个别极为珍贵的藏品出于保护需要除外;

7、个人撰写的学术文章经审定可以在博物馆之友会刊上发表。

8、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参加本馆举办的寒、暑假活动。

四、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义务:

1、“博物馆之友”个人成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元,机构、团体成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800元,作为基本活动经费;

2、对本馆展览、宣教等工作提供反馈意见或建议;

3、通过各种途径对我馆的陈列展览以及各种活动进行宣传;

4、协助博物馆组织临时展览、征集文物、开展文物鉴赏、文博研讨等业务活动;

5、本人或介绍他人来博物馆做志愿者或临时义工;

6、向博物馆提供藏品征集、展览等方面的信息;

7、优先向横峰博物馆捐赠或出售文物、资料等收藏品。

五、“博物馆之友”的管理

1、“博物馆之友”成员的登记由横峰博物馆办公室负责;

2、设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各一名,每三年改选一次;

3、每年举办一次年会,总结工作,制定计划,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“博物馆之友”进行表彰;

4、一年之内无任何联系者如未特别说明视为自动退出。

六、参加办法

     由本人向博物馆提交书面申请,可以前往博物馆宣教部填写申请表,可以下载申请表格填写后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邮寄至本馆,也可以将相关申请材料发送至横峰博物馆电子信箱(hfbwg@163.com),经过审核通过后到横峰博物馆缴纳会费,由横峰博物馆颁发“博物馆之友”证书。




横峰县博物馆章程

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、科学发展,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,确保公共文化服务、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名称:横峰县博物馆。

第二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法定地址为:横峰县兴安公园西路文化艺术中心三楼。

第三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徐宗发;

第四条 横峰县博物馆是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属国有博物馆。是为研究、教育和欣赏的目的,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
第五条 横峰县博物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六条 作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、向公众开发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、以教育、研究、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。

第二章 机构

第七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举办单位为横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,开办资金15万元。

第八条 横峰县博物馆下设办公室、文物保管部、陈展部、讲解部。

第九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,本馆制定有《横峰县博物馆馆务会议制度》。馆务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,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。制定经费预算、监督经费使用。

第三章 藏品管理

第十条 横峰县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一条 横峰县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
第十二条 横峰县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
第十三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
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

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
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
第四章 资产管理

第十六条 横峰县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
第十七条 横峰县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
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

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
第十九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
第六章:附 则

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横峰县博物馆。




横峰县博物馆
地址:横峰县解放东路古窑大道    电话:0793-5780163